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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二轮承包地以外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集体土地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二轮承包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未利用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简称农村集体土地)。

第三条  农村集体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户或其他组织通过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方可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开发农村集体土地、侵占集体资源,否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无偿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流转,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严格按照产业规划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主体,负责本集体土地的发包及用途监督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及监管工作;县农业农村局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登记机构,负责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制定统一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交易信息、发包及入市审核、监管及交易鉴证工作;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工作。

第二章 承包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土地直接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直接承包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耕地的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合同到期,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可优先承包。

第八条  承包费标准按照耕地、未利用地和相关经营项目收取,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同时也要根据物价变动和地力改造等因素,分阶段进行适当调整

(一)发包集体土地50亩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承包价格并公示,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发包集中连片未开垦土地50亩以上的,按照不低于50元/亩/年的标准,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承包价格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时须在相关部门备案。

(二)发包方将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一次性缴纳全部承包费。确需分年度缴纳承包费的,必须按照《平罗县工商资本租赁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准入监管暂行办法》缴纳风险保证金。

第九条  农户或其他组织开发耕种集体土地的,必须签订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申请颁发权证,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国家相关补贴。连片50亩以上农村集体土地,凡低于50元/亩/年的一律不得享受相关补贴,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适当提高承包费标准。对发展特色产业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又承包土地的,可适当延长承包期限。重新发包集体土地的,根据产业发展、投资强度确定承包期,期限不超过30年。

第十条  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依法登记取得权证的,允许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备案

第十一条  经发包方同意并备案,承包方可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证办理抵押贷款。

第十二条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终止承包合同,发包方无偿无条件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

第十三条  在承包期限内,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撂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违法违约行为的,发包方可单方解除或终止承包合同,无偿无条件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到期的,土地无偿交回,用于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予补偿,发包方书面允许建设的地上附着物,由发包方委托第三方评估作价补偿。

第十  闲置村庄宅基地退出复垦后村集体耕地的,不得零星分户发包,其承包应优先村集体成员中无二轮承包地户或返乡创业职业农民。

第十  乡(镇)政府驻地附近、规划保留村庄、主干道路两侧未利用土地原则上不得随意发包,严格管控。确需发包的,按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审批。

第三章 清理规范

第十  各乡镇对已发包大片荒地进行清理规范,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研究决定承包价格、签订规范合同、合同期限超过二轮承包期、少包多占的进行规范;对不履行合同、包而未用、非法转包、转让的以及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依法终止合同,收缴拖欠的承包费。

第十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荒地承包费全部进行核实检查,完善票据、规范用途,提高50亩以上片荒地承包费标准

第四章 土地入市

第十  预留未利用建设用地、未利用荒地调整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平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入市。

二十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收储整治农田中间闲置房地进行复垦,复垦后建设用地指标可有偿调剂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提取部分收益。

第五章  土地征收

第二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调整入市已发包的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既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又要结合实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其他法人承包的50亩以上连片荒地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因国家、集体征占时承包方必须服从。

(一)地上部分的青苗等补偿费归承包方所有。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集体土地(B类地),履行合同并办理权证的,土地补偿费70%归承包方,30%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连片50亩以上农村集体土地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履行合同并确权颁证的,依据承包期限、开发改造时间、投入改造费用、缴纳的承包费等进行评估(发包方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补偿比例原则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土地补偿时发包方不得少于总补偿费的50%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土地补偿时发包方不得少于总补偿费的60%。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补偿费不得以村民小组占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有。

集体场面无论是否分配集体成员,未确权发证的,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

二十  对侵占集体资源私自开发种植、弃耕撂荒两年以上或不履行合同的,征收、征用、占用或调整入市时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

第六章  收入分配

第二十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

第二十  农村集体土地发包、拍卖及征地补偿收入、入市收入等为集体经营性收入折股量化。

第二十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利用未发包的集体土地、果园、农业设施、闲置建设用地等资源通过集中开发或者公开招标等方式发展产业,增加集体收入。

第七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由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农村集体荒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3〕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