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和集成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盘活农村闲置房地资源,加快乡村振兴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平罗县农村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和农村综合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房屋规划建设必须坚持“农户自愿、一户一宅、盘活存量、控制增量、统一规划、多元参与、突出特色、风格多样”的原则。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房屋建设、置换、转让、租赁实施主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置换、转让和租赁等。
第五条 县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建设、置换、转让、租赁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城镇居民和县域外其他人员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赁农村闲置房地。
第二章 规划 建设
第六条 农村房屋建设严格执行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腾退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新农村建设用地需求。
第七条 规划保留村庄按照规划建设住房和商业用房,商业用房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按照村庄布局规划,引导农户自建房屋,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引入社会资本建设、与社会资本共同建设房屋。
第九条 农村房屋新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标准。
第十条 退出房地农户在中心村(大社区)或规划保留村庄自建房、规划保留村庄农户翻建房屋的,要按照全县多规合一实用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三章 置换 转让
第十一条 退出规划不保留村庄房地农户,自愿用原退出房地置换集体收储的规划保留村庄闲置房地或集体在中心村(大社区)统建住房的,按原退出房地补偿价格和置换房地价格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县域内农户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可在所有规划保留村庄或中心村(大社区)购房,也可转让规划保留村庄其他农户闲置房地。
第十三条 退出规划不保留村庄房地农户转让规划保留村庄其他农户闲置房地的,县财政按法定面积每平方米补贴30元宅基地转让费。
第四章 租赁使用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中心村(大社区)建设房屋中预留一部分小户型进行出租,也可收储规划保留村庄闲置房地进行出租,其房屋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农村住房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房屋,优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拆除房屋无力建房、不愿建房的特困供养户和其他农户。
第十六条 农村闲置房屋的租赁费按宅基地和房屋两部分收取,宅基地租赁费归村集体,房屋租赁费归房屋所有权人。按宅基地和房屋分别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规划保留村庄宅基地租赁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具体租赁年限和租赁费收取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确定。
第十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租赁的,宅基地无偿使用。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多宅”的、县域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租赁的,宅基地为0.5元/㎡/年。城镇居民和县域外其他人员租赁的,宅基地为1元/㎡/年。
村集体房屋的价格由村民代表会“一事一议”确定,农户自有房屋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流转土地或在农村从事种养业、流通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赁农村房屋的,宅基地价格可适当优惠。
第十九条 符合“一户一宅”租赁住房的农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条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继承农村房屋,不得重新翻建、扩建,宅基地以租赁方式有偿使用,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转让、租赁、借用。房地列入退出整治范围的,必须服从规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